多地录用公务员需查社会信用 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不得报考调任

来源:南方都市报      更新时间:2020/10/27      浏览:

  近日,全国多地公开遴选公务员。与往年不同的是,今年公务员的录用、调任过程中要查询个人的社会信用记录,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不得录用、调任为公务员。

  10月20日,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2020年度安徽省省直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公告”,介绍公务员报考范围和条件、报名方式等内容,明确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不得报名。

  上述公告还表示,进入“体检和考察”阶段,考察组将查阅干部(人事)档案,核实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以及其他需要核实的情况(如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违纪违规情况、社会信用记录等),如实写出考察报告。

  不止安徽,湖北省、山西省等下发的相关文件都有类似规定。

  据报道,山东诸城市已对2020年新考录进入考察阶段的51名公务员,全部进行了个人社会信用记录查询。这是该市首次在公务员招录中启动社会信用记录查询。

  针对上述情况,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曾于7月发布的“关于扎实做好公务员录用、调任人选社会信用记录查询工作的通知”指出,查询公务员录用、调任人选社会信用记录是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公务员法》以及《公务员录用规定》《公务员调任规定》等法律规范要求的具体举措。

  据了解,修订后的《公务员法》已于2019年6月1日起实施,第二十六条新增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此外,新修订的《公务员调任规定》和《公务员录用规定》已于2019年11月26日正式施行,也明确新增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不得调任、报考公务员。

  有观点认为,《公务员法》规定的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是加强政务诚信建设、提升公务员队伍信用整体水平的关键手段。

  但有专家提醒,上述规定有点宽泛。因为实践中,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的范围本身越来越泛滥,不少失信行为不能说明该报考人员不能满足《公务员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道德品行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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