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文物局官网发布了《关于防范和惩治文物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该规定旨在全面防范和惩治文物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健全落实文物行政部门统计工作领导责任制,保障统计数据质量。适用于各级文物行政部门中负责统计管理和统计工作的人员,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将建立文物领域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经办、谁负责的原则,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全员工作责任体系。上级文物行政部门履行指导责任,本部门领导班子承担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承担直接领导责任,统计人员承担直接责任。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不得自行修改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按照规定,各级文物行政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统计人员未能严格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的,按照《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要求,由有关部门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