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的《关于全面实施环保信用评价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1年3月23日至2021年4月21日。
环保信用评价是推动企事业单位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提升生态环境治理能力的重要举措。
党的十八大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先后印发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环发〔2013〕150号)、《关于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环发〔2015〕161号)、《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580号)等文件。
全国近20个省(区、市)开展探索,累计对3万余家企业开展了环保信用评价,取得了一定成效,积累了有益经验。
但在实践中也存在环保信用评价标准不统一,评价流程有待规范、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不够充分等问题,迫切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顶层设计,推动全国环保信用评价工作高质量发展。
《指导意见》对环保信用评价制度进行了完善和创新,主要包含五部分内容,共十八条。
第一部分是总体要求。
明确按照依法依规、以评促建、深化应用、保护权益的原则,自2022年起对纳入生态环境监管且对生态环境保护和应对气候变化有重要影响的企事业单位全面实施环保信用评价。
进一步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提升生态环境领域监管能力和水平,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推动高质量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第二部分是规范环保信用评价标准。
明确生态环境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研究制定全国环保信用评价标准。
各省(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可以根据区域环境管理特点和工作需要,在全国环保信用评价标准的基础上,制定严于全国环保信用评价标准的省级标准,在本辖区内施行。
环保信用评价应当基于环保信用信息开展,评价结果实行等级制,按环保信用状况从高到低依次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
第三部分是规范环保信用评价流程。
明确各省(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工作方案或实施细则,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开展环保信用评价。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通过部门门户网站等渠道对拟作出的环保信用评价结果进行公示,企事业单位、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可在公示期内对评价结果提出异议。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环保信用评价结果动态管理机制,对纳入评价范围的相关企事业单位信用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并根据评价标准调整评价结果。
第四部分是强化环保信用评价结果应用。
明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企事业单位环保信用评价等级,依法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根据企事业单位环保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各有关部门应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监督抽验等过程中,依法依规应用企事业单位环保信用评价等级信息。
第五部分是加强环保信用评价的组织实施。
切实加强党对环保信用评价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合、企业主体、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
加强环保信用信息安全管理,依法依规采集、归集、共享和使用相关信息。
加强对开展环保信用评价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的监督管理。
加大宣传力度,深入细致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