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面清单”制度的实施让市场主体感受到确定性、可预期性,让营商环境发生了根本性改变。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贸学院国际贸易系教授、中国世界贸易组织研究会研究部主任 崔凡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简称《决定》),共启动60条、300多项改革举措。其中,《决定》在“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一章中提出,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在制定负面清单的基础上,各类市场主体可依法平等进入清单之外领域。探索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
发轫于上海自贸试验区的“负面清单”制度,给我国带来了哪些改变?由负面清单开始,自贸试验区还试出了哪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我国实现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还需进行哪些努力?红星新闻记者对崔凡进行了专访。
由“负面清单”开始
一系列可复制推广经验在全国推开
崔凡介绍,上海自贸试验区开始试行的是《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外商投资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负面清单”以外的外商投资,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管理,给予国民待遇,大大增加了外商投资的便利性。
“以前外商如果来华投资,审批者手上往往有着很大的裁量权,这一方面增加了企业投资决策的不确定性,另一方面也增加了腐败的可能。”崔凡介绍,从发轫于上海自贸试验区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起,我国逐步建立起了“非禁即入”的市场准入制度安排。2016年,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出台了“市场准入负面清单”,首先在上海、天津、福建和广东进行试点,并随后在全国推广,力争实现“一单尽列、单外无单”,使我国营商环境发生了根本性改变。
“法无禁止即可为”,在崔凡看来,“负面清单”制度让市场主体的可预见性和确定性大幅提升。“当不确定因素降低后,包括外国投资者在内的各类市场主体的决策成本显著降低、效率大幅提升,可以有效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经济发展。”
除了“负面清单”,自2013年从上海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开始,还积累了大量的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试点经验。崔凡介绍,商务部自贸区港建设协调司的官网上,专门设有“复制推广”一栏,展示了自贸试验区可复制推广的经验及实践案例。
崔凡说,2013年上海自贸试验区成立,进行了外商投资企业制度改革试点,建立起一套以“负面清单”管理为核心的外商投资管理制度、以贸易便利化为重点的贸易监管制度、以资本项目可兑换和金融服务业开放为目标的金融创新制度、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到2020年1月1日外商投资法正式施行,我国的外商投资体制有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扩围、提质、增效
对标更高水平国际经贸规则
“十四五”规划中明确,完善自由贸易试验区布局,赋予其更大改革自主权。
自贸试验区如何进一步发挥先行先试“试验田”的作用?崔凡建议,通过“扩围、提质、增效”,充分发挥自贸试验区功能,从而带动我国实现更高水平对外开放。
他解释,所谓“扩围”,一方面自贸试验区数量上可以进一步增加,特别是考虑在中西部地区增加更多的自贸试验区。另一方面,自贸试验区范围在现行通常设定的120平方公里基础上,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进一步扩大范围。如将自贸试验区周边的经济开发区、高新科技区等,纳入自贸试验区的扩展区域,扩大“制度创新高地”的范围。
所谓“提质”,即对标更高水平的国际经济贸易规则,进行高水平的开放压力测试。崔凡举例,中国加入、今年正式生效的《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中,除了701条约束性义务,还有170项鼓励类义务,我国可对照这些更高标准的鼓励类义务,进行制度集成创新。另外,我国正在申请加入的《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也有很多高标准经贸规则可供对标。
所谓“增效”,即增强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的效果,提高政府的管理和服务能力,不断优化营商环境,从而提升消费者和市场主体的获得感。“政府的服务能力更强,管理效率更高,市场主体的获得感自然而然会更好。”崔凡如是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