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优化营商环境的几点思考

来源:人民法院报      更新时间:2022/11/9      浏览:

  “办理破产”是优化营商环境的一项重要指标。在当前统筹新冠肺炎疫情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大环境”下,人民法院如何在办理破产中最大限度缩短审理周期、降低破产成本、提升办理成效,已成为当前破产审判改革的题中应有之义。基层人民法院作为优化营商环境破产审判的主阵地,要紧紧依托府院联动机制,持续深化破产简易审理改革创新,完善执转破配套机制,强化企业救治功能,切实发挥破产审判在促进企业优胜劣汰、调整资源配置、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为服务法治化营商环境贡献司法力量。

  一、建立简易审理机制

  传统审判模式下破产案件事项繁琐、流程复杂、审理时限长,要解决这一难题,基层人民法院要积极探索破产案件简易审理机制,精准划分“繁案、简案”,针对“简案”一律变合议庭为独任审理,对于无产可破、简单执转破的企业,以一次债权人会议的方式走完破产程序全过程,以最快的速度完成债务清理和市场清退;对于“繁案”,要加强在重大维稳隐患、重整和解等方面的研判,做到繁案精审。要大胆创新破产管理人选任方式,对部分相对复杂案件直接通过评审委员会集体决策的形式择优选定“破产管家”,实现用最短的时间、最小的成本,实现债权清偿率最大化。要全面推进信息化审理,运用网络签到、网络直播的方式整合线上线下同时表决来召开债权人会议,利用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发布相关公告、通知等信息,提高程序效率。要进一步减免收费,对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件、无产可破案件或破产企业资产不足以支付受理费案件实施零收费,对有财产可供执行但普通债权清偿率不超过20%的案件减半收费,切实降低破产成本。

  二、强化企业救治功能

  受制于上千年“欠债还钱”“破产逃债”的固有观念,“谈破色变”的局面依然未能有效改变,严重影响招商引资环境。基层人民法院要坚持市场化原则办理破产,秉持“有破有立、以破促兴”核心理念,建立常态化重整、预重整识别机制和全流程破产和解机制,积极开展中小微企业破产前调解,鼓励债权人与债务人通过协商方式化解债务风险,避免对有持续经营能力和发展前景的中小微企业破产清算。在破产程序中引导债权人、出资人等利害关系人运用债务减免、延期支付、代为清偿、提供担保等多种方式达成和解协议,尽可能稳住市场主体,保住就业。要积极探索适用资产整体处置方式,推动形成多样化的投资方式,积极招引一批新兴产业项目嫁接破产企业,最大化利用园区土地等要素资源,助力困境企业涅槃重生,努力消除破产“污名化”的不良影响。尤其要重视对有前沿核心技术、国家鼓励和扶持行业、有发展前景的中小微企业尽早救治,提高中小微企业重整效率,维护市场繁荣与活力。

  三、做足府院联动功课

  破产案件涉及税务、社保、医保、市场监管等多领域,需要多方同向发力,才能有效破除制约市场化处置企业破产的体制机制性障碍。基层人民法院要积极寻求政府及相关部门支持,建成“府”领全局、“院”为主导的府院联动机制,配套制定常态化府院联动机制实施方案,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定人定岗定责,构建起政府主导风险管控与事务协调、法院主导司法能动与职能定位的紧密协调机制,打好应对企业破产处置提前战,力戒法院单打独斗、事倍功半。要联合财政局设立破产专项资金,积极推动财政局将破产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每年拨付固定资金注入破产专项资金池,保障无产可破或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案件顺利推进。要建立信息资源共享联动机制,与各部门联合会诊“僵尸企业”,全面摸底破产企业欠薪、涉诉、欠税等情况,开展企业法人信息联查、账户资金联控、逃废债行为联打,做到企业风险管控、职工安置、资产变现、税费减免、环评排污、社会维稳等问题一体推进。

  四、完善执转破配套机制

  在司法实践中,因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缺乏有效衔接,不少已经丧失清偿能力的被执行企业法人案件往往作为终本案件滞留在执行程序中,导致“僵尸企业”清出难,出现大量“执行不能”积案。基层人民法院要创新工作思路,建立“以破促执、以执助破、执破一体”工作格局,出台“执破直通”实施细则,构建“立案、审判、执行、破产”四环节的民商事纠纷解决工作机制,有效解决“执破”脱节问题。要组建由执行人员和破产法官共同组成的执转破审判团队,实现人力融合、条线直通。要全面推进执转破案件的简易程序适用,注重破产财产的多元化处置,优先通过网络拍卖,灵活采用债权人内部竞价、协议转让、以物抵债等方式进行变价或分配,有效提高破产财产处置效率,实现“僵尸企业”高效、有序退出。

  (滕颖,作者系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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