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西安市住房租赁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来源: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更新时间:2020/11/27      浏览: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租赁行业管理,引导企业规范化经营,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完善我市住房租赁行业信用管理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西安市关于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以及《西安市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市住建局研究起草了《西安市住房租赁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了能够更好的实施该办法,现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征求意见期限为2020年11月24日至2020年12月23日。您的宝贵意见可通过以下途径向市住建局反馈。

  1. 通过邮箱反馈,邮箱:xaszjjzlc@163.com;

  2. 通过传真,将书面意见和建议进行反馈,传真:029-87613295。

  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1月24日

西安市住房租赁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租赁行业管理,引导企业规范化经营,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完善我市住房租赁行业信用管理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西安市关于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以及《西安市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依法注册开展住房租赁活动的企业,其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评价、发布及应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用信息,是指住房租赁企业在开展住房租赁经营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分析、评价其信用状况的信息。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用信息管理,是指对住房租赁企业开展住房租赁经营活动的信用信息进行综合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实施差异化管理的活动。

  第五条 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市住房租赁企业信用信息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住房租赁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

  西安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中心负责住房租赁企业信用信息的管理,建立信用信息档案,向社会公布企业信用信息情况。

  区(县)、开发区住建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住房租赁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负责对失信住房租赁企业实施惩戒及监督。

  街道办事处协助区(县)、开发区住建部门开展对住房租赁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以及实施惩戒等工作。

  第六条 住房租赁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审核、评价、发布及应用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审慎和安全的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 信用信息组成与采集

  第七条 住房租赁企业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基础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

  基本信息是指住房租赁企业工商注册登记信息、企业人员信息等信息。

  良好信用信息是指住房租赁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遵守国家、省、市住房租赁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诚信合规经营、接受相关监督管理,受到各级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协会的奖励、表彰,以及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应当记录的其他良好行为信息等。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住房租赁企业和从业人员在从事住房租赁经营活动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被投诉举报、媒体曝光并经查证属实的信息;违反公平竞争、诚实守信原则的经营行为信息以及行政处罚等信息。

  第八条 住房租赁企业基础信息由住房租赁企业通过“西安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主动向企业工商登记注册地所属区(县)、开发区住建部门申报,并由该区(县)、开发区住建部门负责审核确认。

  基础信息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西安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提出企业信息变更申请,受理申请的区(县)、开发区住建部门予以确认。

  第九条 住房租赁企业良好信用信息及不良信用信息,采用企业申报、社会反映、行业协会提供、区(县)、开发区住建部门主动采集等方式获取。

  第十条 住房租赁企业信用信息的申报、反映、提供等,应提交相应的佐证材料,并由企业工商登记注册地所属区(县)、开发区住建部门负责审核确认。

  各区(县)、开发区住建部门应公布住房租赁企业信用信息收集渠道和方式。

第三章 信用信息的评价与发布

  第十一条 住房租赁企业信用信息基础分值50分。信用信息评价得分=基本信息分+良好信用信息分-不良信用信息分。

  信用信息记分标准依据《西安市住房租赁企业信用评分标准》。

  第十二条 住房租赁企业信用等级,按企业信用信息评价得分标准确定。

  (一)信用得分在90分(含)及以上的,为A+级住房租赁企业;

  (二)信用得分在80分(含)至89分之间的,为A级住房租赁企业;

  (三)信用得分在70分(含)至79分之间的,为B级住房租赁企业;

  (四)信用得分在60分(含)至69分之间的,为C级住房租赁企业;

  (五)信用得分在50分(含)至59分之间的,为D级住房租赁企业;

  (六)信用得分低于50分的,为E级住房租赁企业。

  第十三条 住房租赁企业信用分值和信用等级随着企业信用积分变化情况在“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动态更新,供社会公众查询。

  租赁平台新申报的企业,30日内暂不评定企业信用等级。

  第十四条 住房租赁企业对其信用信息记录或信用记分有异议的,可向企业工商登记注册地所属区(县)、开发区住建部门申诉,澄清有关事实,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各区(县)、开发区住建部门在收到书面复核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后,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经核查,发现信用信息记录和记分确有错误、认定不当的,报西安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中心予以更正。

  第十五条 各区(县)、开发区住建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尚未造成实际损失及危害后果的轻微违规行为,要求住房租赁企业限期整改。企业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且整改完成的,经各区(县)、开发区住建部门核实后,可不再扣减信用分值。

第四章 信用信息应用

  第十六条 鼓励住房租赁企业规范管理、诚信经营,将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作为对其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的依据。

  第十七条 对信用等级为“A+”企业,实行信用激励:

  (一)由行业协会为其授牌,并列入守信“红名单”;

  (二)优先参与各类财政奖补资格;

  (三)优先参与住房租赁相关试点工作;

  (四)优先推荐参与政府购买服务事项;

  (五)优先推荐参加各类评比表彰;

  (六)其他激励措施。

  第十八条 对信用等级为“B”级以上“A+”以下的企业,实行信用激励:

  (一)按信用等级评分顺序确定参与各类财政奖补资格;

  (二)按信用等级评分顺序参与住房租赁相关试点工作;

  (三)按信用等级评分顺序推荐参与政府购买服务事项;

  (四)按信用等级评分顺序推荐参加各类评比表彰;

  (五)其他激励措施。

  第十九条 对信用等级为“D”的住房租赁企业,实行信用限制:

  (一)发出信用警告,约谈企业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

  (二)限制其“西安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部分使用权限;

  (三)加大执法检查频次,不定期开展抽查,要求企业定期报送整改情况;

  (四)限制、取消参与政府购买服务及各类评比表彰;

  (五)限制参与住房租赁试点相关工作及各类财政奖补申请资格;

  (六)其他限制措施。

  第二十条 对信用等级为“E”的住房租赁企业,实行信用惩戒:

  (一)冻结其“西安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所有权限;

  (二)向社会通报并发出交易风险提示;

  (三)列入失信“黑名单”,通报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四)将其法人代表、股东、相关负责人等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五)其他惩戒措施。

  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立住房租赁企业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并实时将信用信息推送至西安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社会房源发布网站,实现信用信息共享。

  第二十一条 住房租赁企业下设的分支机构、门店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信用信息积分与总公司共享。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区(县)、开发区住建部门应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全面、及时报送住房租赁企业信用信息。对纳入信用等级为“D”、“E”的住房租赁企业严格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落实监管措施。

  第二十三条 西安市住房租赁服务中心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及时通过“西安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向社会发布企业信用信息。

  第二十四条 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加强对各区(县)、开发区住建部门以及西安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中心信用信息工作的指导监督,确保我市住房租赁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的公平、公正和公开。

  第二十五条 住房租赁企业信用信息管理部门在信用信息监督管理中,有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行为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可根据西安市住房租赁企业发展及市场经营秩序情况,适时对《西安市住房租赁企业信用评分标准》内容进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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