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建设、施工、监理、检测单位:
为倡导我区建设工程企业诚信经营,促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保证建筑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1号)、《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惠州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制度》,结合我区实际,决定在我区建筑市场实行建设工程企业诚信考评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我区承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检测企业均列入诚信考评对象。
(一)诚信考评采用记分考评体系。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建设工程企业在我区承接一个工程项目的,基准分为100分,工程项目每增加一个,则在基准分基础上相应增加30分;检测企业基准分为100分,承 接工程项目不加分。
(二)以当年的3月1日至次年的3月1日为一记分周期,诚信记分在当年记分周期有效,并记入建设工程企业诚信档案,于次年记分周期清零,重新记分。
(三)考评对象的初始计分,将在我局网站(局域网)给予明确及公示。
(四)诚信考评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实施动态扣分,我局将按照建设工程企业诚信考评记分结果即时进行差别化管理。
二、我局将根据相关监督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不良行为进行动态扣分,具体操作如下:
(一)由我局建管股、质监站、安监站发出的整改通知书、暂缓施工整改通知书,每份分别扣2分、4分;对不及时整改、整改达不到要求、逾期不回复的,每份分别扣4分、8分;对拒不整改、停工期间仍强行施工的,每份分别扣8分、16分。
(二)由我局发出的整改通知书、停工整改通知书,每份分别扣4分、8分;对不及时整改、整改达不到要求、逾期不回复的,每份分别扣8分、16分;对拒不整改、停工期间仍强行施工的,每份分别扣12分、24分。
(三)我局依据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执法建议书发出的整改通知书、停工整改通知书,每份分别扣5分、10分;对不及时整改、整改达不到要求、逾期不回复的,每份分别扣10分、20分;对拒不整改、停工期间仍强行施工的,每份分别扣15分、30分。
(四)对整改通知书中凡涉及的不良行为再对应《惠州市惠阳区建设工程企业诚信考评记分标准》中(附件1至附件7)的不良行为,在原整改通知书扣分的基础上,按记分标准里的扣分条款累加扣分。
(五)每次记分行为,我局均以短信加书面形式,告知企业相关负责人,企业如对扣分事项有异议,可自接到通知起7个工作日内向我局建管股提出申诉。
三、我局对表现良好的企业,将根据《惠州市惠阳区建设工程企业诚信考评记分标准》中(附件8)相关条款,对企业进行加分。
四、我局根据诚信考评记分结果,在每一记分周期内,对建设工程企业按以下标准进行差别化管理:
(一)总得分在90分以上,我局将根据企业良好行为,在相关新闻媒体及我局网站给予通报表扬,并面向社会对该企业给予推荐(注:对建设工程企业在诚信考评中,存在单项工程扣分超过30分的、单项工程扣分超过20分且个数达到总工程项目数三分之一的(四舍五入计算为准,下同),则不作表扬和推荐);
(二)总得分在50-75分,或建设工程企业单项工程扣分超过25分的个数达到总工程项目数三分之一的(在我区有5个(含5个)在建工程以上的企业),对企业或项目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并将该企业的工程项目列为重点监督管理对象;
(三)总得分在50分以下,暂停该企业在我区投标及承接新业务12个月;发函至企业总部进行通报;在相关网站上,提示建设单位不宜选择该类企业作为工程的参建、合作单位;并将企业的在建工程项目列为重点监督管理对象。
(四)在我区有5个(含5个)以上在建工程的建设工程企业,其中单项工程扣分招过30分的个数达到总工程项目数三分之一的,则对该建设工程企业作出清出我区建筑市场的处理,并向社会及企业总部通报;其中单项工程扣分超过60分的或累计单项工程扣分超过60分达2个工程的,分别给予暂停该企业在我区投标及承接新业务6个月及12个月,同时,项目主要管理人员须作变更,并记入诚信档案,从变更生效之日起,原主要管理人员2年内不得在我区从事建筑行业相关管理工作,发函至企业总部进行通报,在相关网站上,提示建设单位不宜选择该类企业作为工程的参建、合作单位,并将企业的在建工程项目列为重点监督管理对象。
五、其它事项
(一)以上事项自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与《惠阳规建〔2015〕94号》、《惠阳规建〔2016〕18号》、《惠阳规建〔2017〕21号》、《惠阳规建〔2018〕89号》、《惠阳规建〔2019〕17号》、《惠阳住建〔2020〕18号》有冲突,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二)本通知相关规定实施后,建设工程企业在我区施工中存在的不良行为,我局除按照国家现行建设法规进行查处外,还将按本通知中规定的事项对企业实施诚信考评记分管理。
(三)由我局发出停工整改通知书的工程项目,经我局建管股、质监站、安监站负责人核准情况,并报局分管领导审核通过后方可复工。
(四)本通知最终解释权归属我局。
附件:1.建筑市场不良行为扣分标准
2.施工单位不良用工管理行为扣分标准
3.施工单位不良质量行为扣分标准
4.监理单位不良质量行为扣分标准
5.施工单位不良安全文明行为扣分标准
6.监理单位不良安全文明行为扣分标准
7.检测单位不良行为扣分标准
8.建筑行业诚信良好行为加分标准
附件链接:附件1~附件8.doc
惠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