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深圳市人民政府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相关工作安排,《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被列入“当年提请审议项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调研访谈、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多次召开座谈会和研讨会的基础上,牵头起草了《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于4月12日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共八章81条,其中明确在深圳经济特区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开展社会信用体系相关活动,或者以深圳经济特区内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为对象开展社会信用体系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征求意见稿提出,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实行动态管理,由市社会信用协调机构定期会同市社会信用管理部门、市电子政务资源机构、市公共信用机构依据国家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信用标准编制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并公布实施。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的编制和发布程序由市社会信用管理部门参照国家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的制定程序另行制定。
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应当包括公共信用信息的识别标识码、具体数据项、数据格式、数据源、公开属性和披露期限、共享范围等内容。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其信用记录的识别标识码,个人身份证件号码是自然人信用记录的识别标识码。
征求意见稿提出了应当列入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的违法信息和失信信息,包括被监管部门依法处以市场禁入或者行业禁入的;刑事犯罪信息;违反市场监管或行业管理相关法规、准则或者监管协议,被市场监管或行业主管部门认定为失信行为或列入失信名单的;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等。
此外,深圳市公共信用机构、信用服务机构不得采集不属于信用信息范围内的自然人信息,不得采集法律、法规禁止采集的信息。任何单位不得强制授权或者一次授权终身采集、使用自然人信用信息。
征求意见稿还对信用信息安全管理、信用监管机制建设、信用服务业管理与发展、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社会信用环境建设、 法律责任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