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
《河北省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0月28日
河北省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实施方案
为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效能,助力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和《河北省社会信用信息条例》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三重四创五优化”活动要求,创新监管理念、监管制度和监管方式,建立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和行业信用评价制度,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更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二)基本原则。
明确目标,突出重点。以实现对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为目标,明确评价指标,完善评价模型,制定分级分类标准,充分应用评价结果,注重保护主体权益,切实提升我省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水平。
迭代更新,动态管理。建立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动态管理机制,对纳入评价范围的企业信用信息及时更新,持续优化评价模型,适时调整评价指标,不断提升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的科学性、合理性、有效性,及早发现防范苗头性和跨行业信用风险,支撑信用风险预判预警。
统筹推进,分类施策。有序推动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与行业信用评价有机融合,综合研判企业信用状况,根据信用等级高低,对守信企业、失信企业和严重失信企业等采取不同的监管方式和激励惩戒机制,提高企业诚信经营意识,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法治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
(三)总体目标。2021年底,依托河北省五级一体化信用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优化河北省企业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管理系统,完善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体系、行业领域信用评价体系,健全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到2022年6月底,实现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和行业领域信用评价紧密衔接,信用评价结果在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中有效应用,各行业领域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全覆盖。
二、主要任务
(一)强化信用信息归集。
1.建成五级平台“一张网”并逐渐完善。通过省平台,有效支撑企业信用信息归集、信用信息分析、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等工作。持续完善河北省企业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管理系统功能,实现评价结果定期生成、直观展示、便捷查询和常态共享。开发行业信用评价模型自主配置功能,支持行业监管部门建立本领域企业信用评价模型,开展行业信用评价。(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完成时限:2021年11月底前)
2.健全信用信息报送机制。建立信用信息村—乡—县—市—省逐级报送机制,依法依规归集基层信用信息。各级各有关部门依托省平台全量、及时、准确报送涉企信用信息,逐步实现各类信用信息全量实时推送。省平台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将不同类别、不同维度的信用信息归集至同一企业名下,为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提供数据保障。(牵头单位: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省有关部门;完成时限:长期推进)
3.不断丰富信用信息内容。根据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视情制定我省补充目录,将企业抽逃资金、恶意逃废债、逃费、拖欠公共事业费、逃避缴纳税款等信息依法纳入信用信息目录、动态管理。支持企业通过“信用河北”网站自主申报慈善捐赠信息、志愿服务信息和荣誉奖励信息等,并由申报主体对信息真实性进行承诺。企业自主申报信息在“信用河北”网站公开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记入企业名下并作为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依据。(牵头单位: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省有关部门;完成时限:长期推进)
(二)完善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体系。
1.统一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分级标准。优化全省通用的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模型,制定信用评价等级及分级标准,并向社会公布。按总分1000分设计评价模型,将基础信息、公共信用信息、社会责任信息、行业评价信息等纳入评价指标(详见附件1)。结合企业综合得分,根据守信、一般失信、严重失信、列入“黑名单”等情形,对全省企业进行分级,按企业评价结果统一分为守信类(A级)、一般失信类(B级)、严重失信类(C级)、列入“黑名单”(D级)四级。(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省市场监管局;完成时限:2021年底前)
守信类(A级):一般表示企业守信,信用状况优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评价结果为A级:
(1)近2年内企业无失信信息;
(2)近2年内企业有志愿服务、慈善捐赠、列入“红名单”、获得荣誉奖励等信息;
(3)行业信用评价结果为最高等级;
(4)附件1所列指标综合计算得分850分及以上。
一般失信类(B级):一般表示企业在一定时间内有少量轻微失信行为且未造成严重后果,信用状况一般。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评价结果为B级:
(1)近2年内同一年度行政处罚信息小于等于5条;
(2)近3年内未被列入行业“黑名单”;
(3)近2年内失信信息较少,附件1所列指标综合计算得分600分及以上。
严重失信类(C级):一般表示企业在一定时间内发生多次失信行为或有严重失信行为,信用状况不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价结果为C级:
(1)近2年内同一年度行政处罚信息大于5条;
(2)近2年内有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行政拘留等严重处罚信息;
(3)近3年内有被列入行业“黑名单”信息,现已移出;
(4)近2年内失信信息较多,附件1所列指标综合计算得分600分以下。
列入“黑名单”(D级):表示企业已被依法依规列入相关行业领域失信“黑名单”且未移出,信用状况差,无分值。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为D级,行业信用评价结果一般应为本行业最低等级。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2.建立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查询共享机制。依托省平台,及时更新企业信用信息,按照评价指标及模型,定期计算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通过授权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及时推送、按需共享给各级各有关部门,逐步建立常态化推送共享机制。企业可通过“信用河北”网站查询或授权他人实时查询本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仅供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在审批、监管和服务等过程中参考使用,不向社会公开公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完成时限:2021年底前)
3.建立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迭代更新机制。根据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在行业领域应用情况,结合行业领域监管工作实际,及时评估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的科学性、有效性,不断调整优化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模型和分级分类标准,实现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动态管理、迭代更新。(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完成时限:长期推进)
(三)分类开展行业信用评价。
1.重点监管领域先行先试。按行业领域分类,立足我省监管工作实际,食品监管、质量监管、特种设备、餐饮、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等36类行业(领域)参考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结合部门行业管理数据,优化完善本行业信用评价模型及相关指标,进一步支撑市场监管领域主要风险点的识别和预警。(责任单位:重点领域各级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完成时限:2021年底前)
2.其他监管领域深化推进。参照全省通用的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等级及分级标准,制定符合本行业领域监管需求的企业信用评价指标及模型,自主研发相关系统或依托河北省企业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管理系统,开展行业信用评价,为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提供更精准的依据。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已有明确规定的,遵照执行。(责任单位:各级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完成时限:2022年6月底前)
3.推动形成信用监管信息协同机制。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将行业领域信用评价结果、监管结果信息等推送至省平台,省平台按需向其他行业监管部门推送,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地区信用评价信息共享协同机制。(责任单位:各级各有关行业监管部门;完成时限:2022年6月底前)
(四)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
1.对守信类(A级)企业,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适当降低抽取比例,减少检查频次,可视情采取书面检查方式开展检查;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过程中给予优先办理等便利;在政府性资金安排和项目支持中,列为优先选择对象;在公共资源交易中,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授予相关荣誉称号;各行业监管部门结合监管实际,可依法依规采取其他分级分类监管措施。(责任单位:各级各有关部门;完成时限:长期推进)
2.对一般失信类(B级)企业,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保持常规监管频次和抽取比例,对被抽中企业正常开展现场检查;对企业加强行政指导,采取警示、提醒等手段督促企业修复信用、合法经营;各行业监管部门结合监管实际,可依法依规采取其他分级分类监管措施。(责任单位:各级各有关部门;完成时限:长期推进)
3.对严重失信类(C级)企业,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增加抽查频次,适当加强现场检查;对企业加强行政指导,采取批评教育等手段督促企业修复信用、合法经营;在开展相关治理专项行动时列为重点关注对象;各行业监管部门结合监管实际,可依法依规采取其他分级分类监管措施。(责任单位:各级各有关部门;完成时限:长期推进)
4.对列入“黑名单”(D级)企业,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大幅提高抽取比例,增加检查频次,对被抽中企业开展现场检查;在行政管理中取消已享受的便利化措施;在公共资源交易中采取相应限制措施;在开展相关专项治理行动时列为重点关注对象;限制参加政府组织的表彰奖励活动;各行业监管部门结合监管实际,可依法依规采取其他分级分类监管措施。(责任单位:各级各有关部门;完成时限:长期推进)
(五)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1.加强信息安全防护。推进信用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和安全防护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查询使用、应急处理等制度机制,保障信用信息在信用评价和评价结果应用中的安全。(责任单位:各级各有关部门;完成时限:长期推进)
2.建立异议处理机制。企业对有关信用评价结果存在异议的,可提出异议申请,有关单位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信息比对,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对确与事实不符,应重新对其进行信用评价;对由于数据更新不及时、不齐全等原因造成评价结果不准确的,应及时补充完善数据,重新作出评价。(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有关行业监管部门;完成时限:2021年底前)
3.建立信用修复机制。企业主动纠正失信行为,已消除不良影响,符合修复条件的,应依法依规及时修复,确保企业信用信息动态更新,准确反映企业实际信用状况,为企业信用评价和评价结果应用提供真实有效的数据支撑。(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有关行业监管部门;完成时限:2021年底前)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精心谋划、统筹推进,明确责任分工和完成时限,有序推动落实。建立健全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相关制度措施和操作规范,强化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强化宣传培训。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宣传载体,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提高公众对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的知晓度。围绕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组织开展专题培训和业务培训,提高监管业务水平。
(三)严格责任追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企业信用评价和评价结果应用全流程管理体系,建立侵权责任追究机制,利用工作之便篡改、虚构、删除、泄露相关信息,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对存在弄虚作假、敷衍应付等问题,影响分级分类监管工作有效开展的,按照有关规定约谈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