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屋市政工程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的通知

来源: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      更新时间:2023/4/18      浏览: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屋市政工程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的通知

(汕住建通〔2023〕10 号)


各区县(含功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简化优化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流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升营商环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停止实施招标事前备案

  我市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项目全面实施电子招标投标。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咨询等招标活动不再实施招标事前备案。

  二、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要进一步强化责任观念,提高责任意识,完善内控制度,切实担负起招标人的首要责任和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活动的直接责任,确保招标行为公平公正、守法合规、高效有序。

  (一)严格执行强制招标制度

  招标人不得以支解发包、化整为零、招小送大、设定不合理的暂估价或者虚构涉密项目、应急项目等形式规避招标;不得以战略合作、招商引资等理由搞“明招暗定”“先建后招”的虚假招标;不得通过集体决策、会议纪要、函复意见、备忘录等方式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转为非招标方式;不得随意改变法定招标程序;不得采用抽签、摇号、抓阄等违规方式直接选择投标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

  (二)规范招标文件编制和发布

  招标人应当提高招标文件编制的质量,明确招标需求,优化招标方案;对于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应当认真组织审查,确保合法合规、科学合理、符合需求;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项目,以及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项目,鼓励就招标文件征求社会公众或行业意见。招标文件中资质、业绩等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和评标标准应当以符合项目具体特点和满足实际需要为限度审慎设置,不得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不得提出注册地址、所有制性质、市场占有率、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业绩、取得非强制资质认证、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要求,不得套用特定生产供应者的条件设定投标人资格、技术、商务条件。简化投标文件形式要求,一般不得将装订、纸张、明显的文字错误等列为否决投标情形。鼓励参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建立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机制。鼓励建立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文件公示或公开制度。严禁设置投标报名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前置环节。

  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各区县(含功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事中事后监管,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线上检查、现场查阅等方式,加强对招标项目的合法性和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发布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答疑和澄清文件等的监管。对发现问题的,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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