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关于优化法治环境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指导意见》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更新时间:2023/10/11      浏览:

  10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优化法治环境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人民法院涉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保护再审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林文学、审监庭庭长胡仕浩出席发布会介绍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副局长王斌主持发布会。

  今年7月1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释放出增强民营企业家信心、鼓励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积极信号。《指导意见》贯彻落实中央有关精神,从总体要求、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维护统一公平诚信的市场竞争环境、运用法治方式促进民营企业发展和治理、持续提升司法审判保障质效、加强组织实施6个方面对审判执行工作提出明确要求,用27个条文对《意见》中的19项内容进行了落实和细化。

  据介绍,《指导意见》加强了对民营经济主体合法权益的保护,制订司法解释加大对民营企业工作人员腐败行为惩处和追赃追缴力度,健全常态化冤错案件纠正机制,依法保护民营经济主体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违法犯罪,严格规范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法律程序。加强对当事人、案外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尽可能减轻司法活动给生产经营带来不利影响,畅通案外人在刑事追赃追缴程序中表达诉求的渠道。

  “特别强调了对民营企业和企业家人格权的保护,充分发挥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功能,及时制止侵害人格权的违法行为。”林文学表示。

  此外,在涉案企业刑事合规改革方面,《指导意见》强调积极延伸司法职能,引导企业守法合规经营,强化防范风险意识,推进民营企业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发展。

  《指导意见》强调依法保障市场准入的统一,遏制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加强对平台企业垄断的司法规制,依法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针对恶意‘维权’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扰乱正常市场秩序行为,以及利用虚假、恶意诉讼侵害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行为,要依法予以严厉打击。”林文学表示。

  《指导意见》强调既要以司法手段推动政府机关、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诚信履约,也要推动民营企业依法诚信规范经营。针对陷入困境的民营企业,要求完善相关重整机制和配套制度,加大挽救力度,推动有效化解民营企业债务链条。

  《指导意见》重视运用法治方式促进民营企业发展和治理。强调有效拓宽中小微民营企业融资渠道,依法规制民间借贷“砍头息”、“高息转本”等乱象,降低民营企业的融资成本。依法确认民营企业为吸引人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股权激励、年薪制等条款的法律效力,依法保障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引导民营企业与劳动者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民营企业绿色低碳发展,引导企业有序开展节能降碳技术改造、积极参与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等。

  《指导意见》强调规范股东行为,“依法追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关联交易‘掏空’企业、非经营性占用企业资金、违规担保向企业转嫁风险等滥用支配地位行为的法律责任,以法治手段破解‘代理成本’问题,提高‘内部人控制’的违法犯罪成本,维护股东所有权与企业经营权分离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林文学介绍。

  《指导意见》还强调,要通过健全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推动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高质量发展等举措,为民营企业“走出去”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指导意见》特别强调,各级人民法院要落实落细抓前端治未病、双赢多赢共赢、案结事了政通人和等司法理念,增强实质性化解涉民营企业矛盾纠纷的成效。“坚决防止因‘程序空转’加重民营企业诉累。”林文学说。

  记者从会上了解到,发布的12个再审典型案例涵括了四级法院和东中西部都有的刑事、民事、行政三类案件。12个案例中,有的是原判事实认定有误,有的是出现了新的证据,有的是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有的是原判适用法律错误。7个刑事典型案例中,6件为全案改判无罪,1件是对部分罪名改判无罪,5件民事、行政典型案例也都通过再审程序纠正了原判中的错误。

  “敢不敢纠错、能不能纠错,体现着司法者坚守公平正义的勇气和担当,也体现着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需求和期待。”胡仕浩在发布会上表示,“人民法院处理涉企案件,要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和依法妥善处理改革开放以来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准确把握经济违法行为入刑标准,防止以刑事手段处理民事纠纷。对于法律界限不明、罪与非罪不清的,应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原则,防止把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

  其中,段琪桂再审无罪的职务侵占案,蠡园公司与名城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银富矿业公司与中铁建高速公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管来洗砂厂与三明交建公司、厦沙高速公路公司采矿权纠纷案等4个案件的再审改判,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对各类市场主体予以平等保护的立场。三建公司诉兴宁市自然资源局土地行政处罚案对机械执法提出了警示,汤立珍等三人非法采矿案、孟丙祥逃税案明确了违法和犯罪的界限,体现了人民法院能动司法效应。在赵寿喜诈骗案、王成军信用卡诈骗案、蒋启智骗取票据承兑案、崔宗超与公路中心物权保护纠纷案中,人民法院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严格把握罪与非罪界限,依法妥善处理民营企业经营中的不规范问题,保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姜佩杉)


  相关链接:

  1、最高法发布涉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保护再审典型案例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优化法治环境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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