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若干措施的通知
沈政办发〔2023〕2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国发〔2023〕11号)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辽宁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中进一步提升对外开放水平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23〕7号)精神,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提高外商投资促进工作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提升利用外资质量
(一)鼓励外商投资重点领域。对符合《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的外商投资企业实施奖励,支持外资投向先进制造、生物医药、现代服务、数字经济等重点领域。对符合条件新设立或增资扩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当年实缴注册外资1000万美元(含)至5000万美元的,按照实缴金额2%比例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600万元人民币;5000万美元(含)至1亿美元的,按照实缴金额2.5%比例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200万元人民币;1亿美元(含)以上的,给予1600万元人民币奖励。对符合条件的世界500强在沈外商投资企业,当年实缴注册外资500万美元(含)至5000万美元的,按照实缴金额2%比例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600万元人民币;5000万美元(含)至1亿美元的,按照实缴金额2.5%比例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200万元人民币;1亿美元(含)以上的,给予1600万元人民币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财政局)
(二)吸引外资总部企业落户。鼓励外国投资者在我市设立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对符合认定条件的新设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当年实缴注册外资1000万美元(含)至5000万美元的,按照实缴金额2%比例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800万元人民币;5000万美元(含)至1亿美元的,按照实缴金额2.5%比例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人民币;1亿美元(含)以上的,给予1800万元人民币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财政局)
(三)鼓励外资设立研发中心。加大外商投资在沈设立研发中心的支持力度,优化科技创新服务,鼓励开展基础研究,促进产学研协同创新,有效发挥外资对提升产业技术水平和科技创新能力的促进作用。新设立外资研发中心经认定后,一次性给予50万元人民币开办补助;新设立外资研发中心研发人员超过100人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人民币开办补助。同时符合上述两项条件的新设立外资研发中心,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责任单位:市商务局、科技局、财政局)
(四)鼓励符合条件的优质企业境外上市。加强对我市优质企业境外上市政策辅导,给予境外上市政策支持。在境外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或借壳上市的企业,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一次性奖励400万元人民币;在境外其他地区上市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人民币。完成上市再融资1亿元至5亿元人民币(含)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人民币;融资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人民币。(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财政局)
(五)发挥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先行先试作用。鼓励外商在沈投资建设、运营大型会展场馆设施。鼓励境外金融机构在沈设立外商投资证券公司、外商独资财务公司。取消信息服务业务(仅限应用商店,不含网络出版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仅限为用户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等增值电信业务的外资股比限制。鼓励海外电信运营商通过设立合资公司,为在沈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国内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业务。(责任单位:市商务局、金融发展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自贸区沈阳片区管委会,各区、县(市)政府)
(六)重大外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对产业发展带动大、经济贡献度高、技术创新性强、增加就业机会多的重大标志性外资项目,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税务局等部门,自贸区沈阳片区管委会,各区、县(市)政府)
二、优化外商投资结构
(七)支持在沈央企国企吸引外资。支持在沈央企吸引更多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等合作伙伴来沈发展,有效利用外资扩大投资。推动全市国有企业、国有平台利用混合所有制改革、海外并购、重点客户合作等多渠道吸引外资。支持外资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股权置换等方式参与我市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合资合作。(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商务局,自贸区沈阳片区管委会,各区、县(市)政府)
(八)拓展利用外资方式和途径。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并购投资、利润再投资、以及以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和外债转增注册资本。深入实施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吸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集聚发展。(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商务局,自贸区沈阳片区管委会,各区、县(市)政府)
(九)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扩大进出口。以落实外贸“双量增长”计划为引领,高质量推动《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落地,优化实施原产地规则和原产地证书及自主声明微小瑕疵容缺机制,允许企业在规定时间内补正,货物可先行担保放行。持续推动进出口通关时间“最短化”改革,进一步压缩进出口通关时间。鼓励外商投资企业扩大先进技术、设备及关键零部件进口,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支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持续开展研发活动。(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贸促会,自贸区沈阳片区管委会,沈阳海关,各区、县(市)政府)
三、完善投资促进方式
(十)深化重点国家(地区)投资合作。突出沈阳万科中日产业园、沈阳启迪中韩科技园和中德(沈阳)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在对日韩及欧洲招商中的重要载体作用,积极承接欧洲产业转移,着力引进一批重大产业项目。打造中俄经贸合作产业园,持续深化对俄进口粮食、木材、食品等保税加工和贸易业务。(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各区、县(市)政府)
(十一)加强重点产业链精准招商。实施靶向招商工程,推动外资提质增量。围绕全市35个核心发展板块和8条重点产业链,做好项目谋划,针对先进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精细化工、数字经济、健康医疗等重点领域,强化头部企业上下游产业链招商,精准定位产业招商目标企业,持续引进建设一批建链固链强链补链延链的外资重大项目。(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区、县(市)政府)
(十二)做强应用场景招商。加强场景项目招商谋划,加大招商环境宣传,高质量办好中国(沈阳)韩国周、工业互联网大会、宝马供应商大会、德企沈阳行等品牌化经贸活动,用好广交会、进博会、服贸会等高端平台,充分开展城市宣传和推介。(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自贸区沈阳片区管委会,各区、县(市)政府)
(十三)积极开展社会化招商。发挥在沈异地商会作用,积极组织“外地企业沈阳行”系列活动。加强与驻华商协会、国际知名咨询机构、投资银行等专业机构合作,持续深化外资项目招商。充分利用基金公司、专业招商公司、中介组织、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开展社会化招商。调动和发挥挂职干部作用,形成招商引资工作合力。(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自贸区沈阳片区管委会,各区、县(市)政府)
(十四)推动开放平台招商提质增效。提升自贸区沈阳片区、沈阳综合保税区及省级以上经济开发区等开放平台建设水平,发挥产业集群的项目集聚效应,加快引进重大产业项目。高标准建设自贸区沈阳片区,吸引发达国家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加快沈阳综合保税区基础设施建设,加大保税服务业态创新力度,推进电子产品加工、化妆品分装及大宗商品贸易等项目落地。加快沈阳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建设,发展“保税展示+跨境电商”模式,促进跨境电商产业聚集。推动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晋升国家级开发区,高标准建设区域性金融中心,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责任单位:市商务局等相关部门,自贸区沈阳片区管委会,辽中区、沈河区政府)
四、加大发展要素支持
(十五)提升外商投资便利化水平。加强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协同联动,深入落实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各项便利化措施,提升服务水平,为外商投资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市场准入环境。严格落实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大力推进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深入推行“互联网+监管”,提升监管效能。(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场监管局,自贸区沈阳片区管委会,各区、县(市)政府)
(十六)推进对外开放国际通道建设。落实省、市关于加快推进建设东北海陆大通道要求,以中欧班列为突破口,抓好于洪区蒲河中欧班列集结中心项目建设,拓展沈阳东站至大连港海铁联运“全程单”物流新模式。织密航空客货运输通道,提升口岸通关便利化水平。依托沈阳航空口岸及中欧、中老班列,推进拓展跨境电商货运包机航线,积极建设面向东北亚的跨境电商物流集散中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交通运输局,自贸区沈阳片区管委会,沈阳海关)
(十七)全力保障外商投资项目用地需求。对行业主管部门确定且用地集约的鼓励类外商投资工业项目,依法优先供应土地。实行弹性出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工业用地供应方式,降低外商投资企业用地成本。对在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沈阳辉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和中德(沈阳)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落地并符合创新型产业要求的外资项目,提供创新型产业(M0)用地政策支持。(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商务局,铁西区、浑南区、沈北新区政府)
(十八)落实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优化涉税业务办理便利度,提升税费服务智能化水平。支持符合条件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落实进口自用设备免征关税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研发费用支出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和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外国投资者在境内取得利润后再投资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商务局,沈阳海关)
(十九)提升外国人才居留和工作便利度。持续优化出入境政策措施,为省市重点招商引资项目的外籍投资人、重点发展领域及行业引进的外籍人才和创新创业团队成员及其随行家属签发有效期5年以内的居留许可。经市出入境管理局备案企业邀请的外籍人员如因紧急事由无法及时办理入境签证,可由企业代其提前向市出入境管理局驻机场签证部门申请贸易签证入境。在我市进行投资考察、洽谈合作、参加展会、签订合同的外商,可根据需要由市出入境管理局签发180天以内的贸易签证;因贸易活动须再次入境的,可视情况签发多次往返签证。简化外籍人才工作手续办理流程,开展外籍人士来华工作许可与居留许可“两证联办”业务试点,审批时限由25个工作日压缩至最短5个工作日。(责任单位:市公安局、科技局)
五、保护外商投资权益
(二十)持续加强外商投资企业服务保障。充分发挥沈阳市外商投资企业联席会议工作机制重要作用,建立外商投资企业常态化交流机制,全面加强跨部门协作,及时解决外商投资企业困难和问题,帮助企业实现稳定有序经营。为重点外商投资项目提供全方位服务,帮助企业用足用好国家及省、市出台的助企纾困、减税降费、项目奖励等政策,增强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产意愿和发展信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等相关部门,自贸区沈阳片区管委会,各区、县(市)政府)
(二十一)建立完善公平竞争机制。加大外商投资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依规平等享受产业发展等支持政策,确保外商投资企业在要素获取、资质许可、经营运行、标准制定、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方面享受平等待遇。(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发展改革委、司法局、市场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自贸区沈阳片区管委会,各区、县(市)政府)
(二十二)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开展沈阳市知识产权引领行动(2023-2025年),深化知识产权“三审合一”改革,严厉打击侵犯商标、专利、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构建覆盖审查确权、行政执法、司法保护、仲裁调解、行业自律、公民诚信等环节的工作体系。(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法院)
以上政策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政策所需资金由市与企业注册地所在区、县(市)按照1:1比例共同承担。政策相关实施细则由责任单位制定并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