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商务委 市发展改革委 市经济信息化委 市科委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沪商外资〔2024〕157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24年7月11日
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国发〔2023〕11号)精神,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更大力度、更加有效吸引和利用外商投资,结合上海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提高利用外资质量
(一)加大外资研发中心支持力度。落实《上海外资研发中心提升计划》,吸引外资研发中心在沪集聚和提升能级,符合条件的全球研发中心可依法依规享受相关资助。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申报上海市财政科技计划项目。鼓励外资研发机构与本市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开展协同创新,对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机构协同创新项目予以资助。支持外资在沪设立开放式创新平台、高质量孵化器,与各类专业服务机构开展深度合作,加速技术成果转化和创新企业培育。
(二)稳步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深入推进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积极争取金融服务、生物医药、时尚消费等重点领域扩大开放措施先行先试。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加快生物医药领域外商投资项目落地投产,鼓励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在沪开展境外已上市细胞和基因治疗药品临床试验。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上海自贸试验区)选择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试点开展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开发和应用项目。加快推进增值电信业务扩大对外开放试点工作落地见效。
(三)拓展吸引外资渠道。鼓励符合条件的外国投资者在沪设立投资性公司、地区总部,相关投资性公司投资设立的企业,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新增投资可按有关规定享受支持政策。鼓励符合条件的外国投资者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对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发起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建立快速办理通道,优化办理流程。
(四)完善外资项目建设推进机制。健全重大和重点外资项目工作专班机制,加强要素支撑、政策支持和服务保障,推动外资项目早签约、早开工、早投产。落实国家和本市关于促进绿色电力消费政策措施,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参与绿证交易和绿色电力交易。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参与大规模设备更新。
二、提高外商投资运营便利化水平
(五)探索便利化的数据跨境流动安全管理机制。指导外资企业开展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和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工作,促进数据跨境流动安全有序、更加便捷。实施数据出境安全预评估试点。发挥临港新片区数据跨境服务中心作用,提供业务咨询、材料预审等数据跨境流动服务。研究制定上海自贸试验区数据跨境流动管理规定,围绕生物医药、智能网联汽车、航运、零售、金融、技术出口等不同场景,探索制定上海自贸试验区数据跨境流动“负面清单”和指导文件。加大数据跨境流动政策宣传解读力度,及时增信释疑,回应关切。
(六)提升外籍人员生活服务便利化水平。优化升级上海国际服务门户网站,为来沪、在沪外商投资企业外籍员工提供政策信息、资讯服务和生活指南。加大外籍人才薪酬购付汇服务宣传推广,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外籍人才申请“上海市外籍人才薪酬购付汇FAST PASS”,上海地区的银行为其提供可分次、可跨行、零审单的“一件通”薪酬购付汇服务。落实便利外籍人员来华相关措施,为急需来沪从事商贸合作、访问交流、投资创业的外籍人员申办口岸签证提供便利。为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聘雇并推荐的外籍高级管理、技术人才申请永久居留提供便利。推动新版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五星卡”落地更多便利化应用场景。
(七)统筹优化涉外商投资企业执法检查。探索建立“风险+信用”的分级分类行政检查模式,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检查比例和频次,对风险低、信用好的企业进一步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探索“综合查一次”等新模式,以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方式,两个以上部门对同一监管对象实施不同行政检查且可以同时开展的,原则上应实行跨部门联合检查。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按照不予行政处罚事项范围和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标准,深化包容审慎监管。
三、优化外商投资服务
(八)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国民待遇。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参与本市政府采购活动,落实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制度,通过订购首购等措施,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在本市创新研发全球领先产品。发挥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标准化协作平台作用,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标准信息查询、政策推送、标准宣贯、公益培训等一站式服务。鼓励外商投资企业自行制定或与其他企业联合制定企业标准。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参与国家级、市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建设。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参与标准创新贡献奖、“上海标准”评选、企业标准“领跑者”等活动。吸纳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代表加入标准化技术评审专家库。
(九)健全外商投资权益保护机制。支持本市依法登记的仲裁机构、商事调解组织和境外仲裁机构、商事调解组织在沪设立的业务机构的发展,开展涉外仲裁和涉外调解业务。发挥上海国际争议解决中心功能平台的集聚效应,满足外商投资企业多元化、便利化的争议解决服务需求。优化完善涉外商事海事审判机制,发挥上海法院国际商事一站式解纷平台作用,公平高效处理外商投资领域矛盾纠纷。完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跨部门协调工作机制,推动解决涉及多部门事项或政策性、制度性问题。在“上海外商投资促进服务平台”开设“外商投资问题转办库”,及时跟踪并推动解决外商投资企业问题和合理诉求。
(十)加强外商投资企业服务保障。完善多层次、多形式政企沟通圆桌会议制度,加强与外商投资企业的常态化沟通。落实重点外资企业“服务包”制度,开展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外资研发中心、重点外资项目点对点服务,积极回应企业个性化诉求。主动加强政策服务,聚焦外商投资企业普遍关心的政策和共性问题,组织实施“政策速递”“热点问答”,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解读政策要点,回应企业关切。优化外资总部企业信息直达机制,定期将投资信息和政策推送外商投资企业海外总部和关键决策者。
(十一)做好中外合作企业“五年过渡期”工作。指导现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依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等规定调整其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现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依法调整后,原合作各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股权或者权益转让办法、收益分配办法、剩余财产分配办法等,可以继续按照约定办理。鼓励中外双方参照原合作协议等依法签订的文件中有关土地使用的约定条件,协商解决组织形式调整后原合作企业的用地问题。
四、完善外商投资促进方式
(十二)健全外商投资促进工作机制。在市投资促进领导小组工作机制下,发挥全市外商投资促进统筹调动机制作用,在品牌建设、招商渠道、政策信息、国际网络、投促活动、重要项目和企业服务等方面加强统筹协调,提升招商引资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十三)积极开展境内外招商引资活动。积极承接并参与商务部“投资中国”相关专场活动,办好上海城市推介大会,对接中国发展高层论坛、达沃斯论坛等境内外举办的高规格国际经贸活动,开展针对性招商推介。组织开展“投资上海”海外行、全球行等系列主题海外招商活动,鼓励各区结合区域特色、行业优势,通过展会平台推介、境内外走访对接等方式,加大对供应链关键企业、高成长企业、专精特新、隐形冠军的招商力度。
(十四)拓展外商投资促进渠道。实施促进外商投资全球伙伴计划,对于符合条件并经认定的全球伙伴,按照引荐并推动落地项目情况,按相关规定给予支持。加强上海市外国投资促进中心海外办事处建设,增加人员配备,拓展网络布局,支持海外办事处建立与境外使领馆经商处、外国投资促进机构、境外商会协会和国际经贸组织等的广泛联络,提升“投资上海”在全球的影响力。
(十五)优化外商投资促进评价。持续优化全市外商投资促进成效评价体系,客观评价各区和有关功能区外资招商引资工作成效,以评促建。各区和有关功能区在外资项目招引中应注重引进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高、带动效应强的外资项目。加强外资数据源头质量控制和统计监督检查,切实防止外商投资促进“注水”造假和恶性竞争行为。
本实施方案自2024年7月1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