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丨B‐Ready评价体系下我国营商环境评价的应对方案

来源:社会科学辑刊      更新时间:2024/8/15      浏览:

世界银行推出B‐Ready评价体系之后,我国现有的建立在DB评价体系基础上的营商环境评价体系面临着诸多挑战。为了抓住改革机遇,应对新评价体系带来的挑战,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结合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价的新趋势,我国可以从对世界银行评价指标的批判性借鉴、评价指标设计的本土化、指标要素设置的整体性以及指标评价风险防范等方面构建中国特色营商环境评价体系。

一、批判性借鉴:推动我国营商环境评价体系转型

世界银行DB评价体系的评价范围、评价维度和评价方法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就评价范围而言,DB评价体系仅从监管框架这一单项维度展开分析,缺乏对监管规则制定、落实和发展层面的整体性思考。鉴于此,B‐Ready评价体系突破指标的技术性要求,向监管框架、公共服务和效率领域扩展。我国在建设世界一流营商环境过程中,应当持续跟踪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与评价方法的变化,批判性地借鉴,从“按卷作答”转变为“为我所用”,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推动我国高水平的制度型开放。

1.推动标准化评价体系建设

B‐Ready评价体系进一步提升了营商环境评价的统一性与整体性。世界银行推出标准化、规范化程度更高的评价体系有利于高效推动全球营商环境的优化。我国应在对标国际高标准营商环境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评价机制,形成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第一,加强顶层设计,健全营商环境评价管理体制。一方面,在国家层面规范营商环境评价标准,统一评价尺度,将地方实际操作中的有益探索上升为制度安排。另一方面,为第三方评价提供制度保障,提高评价的规范性与透明度。第二,夯实理论基础,健全营商环境评价研究机制。营商环境评价是一门大学问,涉及经济学、社会学和法学等诸多学科,因此对营商环境评价范围确定、指标设计和具体实施等问题的研究是一项大工程。我国理论界对营商环境相关议题的研究不能止步于实践层面,需要进一步利用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的人才优势深入基础理论研究,以理论指导实践,提高营商环境评价的科学性。第三,强化结果转化,充分发挥营商环境评价的导向作用。应当明确我国各级政府优化营商环境的主体责任,加大营商环境优化力度,让营商环境评价成为改革的“风向标”,建立营商环境常态化、动态化评比机制,以评促建、以评促优。

2.推动评价体系绿色转型

为推动落实2015年联合国出台的《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B‐Ready评价体系新增贯穿所有指标的“环境可持续”交叉指标,体现出营商环境优化与可持续发展的有机统一。例如,“获取经营场所”新增“绿色建筑”“环保许可”等指标,“金融服务”新增“绿色金融”指标,“国际贸易”新增“可持续贸易”指标,等等。这些与可持续发展相关的评价内容凸显出环境可持续在营商环境评价中的突出地位。在新评价体系下,环境可持续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课题,将驱动生态治理体制改革。在推动实现可持续发展方面,我国作出了诸多努力与尝试,提出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出台多部与环境可持续发展相关的法律法规,发布《新时代的中国绿色发展》《新时代的中国能源发展》等白皮书。国际一流的营商环境一定是绿色、可持续发展的营商环境。未来,我国在推动营商环境高质量优化、建设国际一流营商环境的过程中,必须坚持绿色低碳发展原则,打造绿色营商环境,探索绿色信贷、绿色信托和绿色债权等绿色金融产品,打造绿色金融标准体系,促进绿色贸易发展,体现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责任担当。

3.推动营商环境数智化转型

营商环境数智化转型需要从以下两方面入手。一方面,建立营商环境线上线下联动“无感监测”机制。“一网通办”“一窗领取”等优化措施已深度推进,继续压缩流程、压缩时间和降低费用难以取得更多改革收益。需要转变营商环境优化方向,打通各政府部门业务系统,归集业务数据,采用线上线下一体化动态评价方式,全面打造高质量营商环境“无感监测”体系。另一方面,提高营商环境优化政策供给的精准性。数字时代的营商环境应在现有改革成果的基础上更加关注市场主体的多元化数字需求,有针对性地匹配数字化营商政策。掌握市场主体的多元化数字需求可以借助技术手段,通过大数据深度挖掘营商环境优化要素的共性与个性需求,形成动态的营商环境优化要素数据库。与此同时,要强化数据资源的融合利用,实现营商环境政策的精准匹配,打破“信息壁垒”“数据孤岛”与“信息茧房”,实现优化营商环境的精准治理和智能治理。营商环境数智化转型是未来的发展趋势,但要警惕“技术沙文主义”,避免政府工作人员成为数字填报机器,不仅要“用技术来治理”,而且要“治理技术治理”,避免营商环境数字化沦为形式主义。

二、本土化考量:体现指标设计的适应性

中共二十大报告提出,要“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对标世界银行最新标准,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是我国扩大“制度型开放”的重要体现。优化营商环境是我国的重要课题,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价体系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风向标”。我国在优化营商环境过程中,要重视世界银行评价标准,但不能忽视中国特色,在全面分析研判的基础上加以借鉴,才能转化成我国营商环境优化工作的标尺。应对新指标体系下的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价,需要坚持以法治理念为价值导向,对营商环境评价指标进行适应性改革,提高评价方法的科学性。

1.坚持法治优先的价值导向

法治化水平是衡量营商环境优化质量的基本标准与根本保障。我国优化营商环境应持续秉持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这一理念,应向“法治要素”评价转型。在B‐Ready评价体系中,贯穿企业全生命周期的10个评价指标均对监管框架进行考察,突出评价经济体内部的商业法律法规及落实情况。营商环境法治化水平越高,营商环境的公正性、稳定性与可预期性就越强,越能为企业投资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一方面,我国在长期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实践进程中积累了大量的本土经验,出台了具有代表性的营商环境优化法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提出了一整套基于国际营商环境先进规则的改革原则和优化指南,树立了优化营商环境的中国标杆,为全球营商环境优化提供了中国方案,获得世界银行的认可与高度评价。在B‐Ready评价体系指导下,我国应持续推进《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落地实施,强化法治保障。与此同时,应对标B‐Ready评价体系,在法治框架内加快法律法规的“立改废”,巩固落实“放管服”实践成果,将优化营商环境良好实践转化为制度规范,加快构建、积极落实优化营商环境的监管框架。另一方面,需要进一步加快法治政府建设,以法治政府建设推进营商环境法治化建设。各级政府应当是优化营商环境的“第一责任人”,树立依法行政理念、提高政府依法行政水平也是营商环境法治化的关键。我国应积极借鉴新指标体系的有益之处,及时在法治框架内鼓励各地因地制宜,提出差异化的营商环境优化措施。

2.营商环境评价指标的适应性改革

DB评价体系以标准案例假设为前提,立足企业家视角评价经济体的营商环境,假设和样本选取均存在局限性,导致营商环境评价结果存在偏差。B‐Ready评价体系提高了评价的科学性,例如“纳税”指标将名义税率转换为实际税率,即将税收扣除、减免等纳入考察范围。可以预见,我国在积极回应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价的同时,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明确营商环境的评价需求,吸收营商环境优化的最新成果,构建新的本土化营商环境评价体系。2018年,国家发改委牵头设计了一套中国特色的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重点考察“放管服”改革的落实情况。该指标体系围绕城市投资吸引力、企业全生命周期和城市高质量发展水平三个维度设置了18个评价指标。总体而言,“移植”指标较多,“自主”设置的指标较少。中国特色营商环境评价体系的18项指标基本覆盖了B‐Ready评价体系的10个主题,综合考量了“互联网+政务服务”等数字技术的应用情况,以优促评,以评促建,具有一定的先进性。但是,与B‐Ready评价体系相比,我国营商环境评价体系的系统性有待进一步提高,对执行层面的评价还需进一步加强。未来,应根据B‐Ready评价体系,对我国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作进一步的适应性改革。

3.提高评价方法的科学性

B‐Ready评价体系取得了实质性进步,力求可量化、可比较、可改进。该评价体系不仅关注监管框架,关注实际执行情况与执行效率,而且引入专家咨询和企业调查的信息收集方法。科学的评价方法应具有系统性、平衡性和可验证性,我国应从以下三个方面提高评价方法的科学性。第一,规范样本选取方式。考虑到我国地域的广泛性,依据某一特征划分企业的传统做法局限性较为明显,应当选取不同地区、不同类型和不同规模的样本企业深入调查,提高企业调查数据的客观性与横向可比性。第二,提高数据资源的可获取性。数据收集是营商环境评价的生命线。为此,在营商环境评价过程中,应当强化数据获取的法治化保障,统一数据提供、获取标准,加强政府部门的联动与协作,消除数据获取壁垒,提高数据共享的规范性,提升数据共享水平。第三,保证数据的可验证性。B‐Ready评价体系在数据获取方面注重可验证性,将官方数据、案例研究数据与调查问卷、专家咨询得到的数据相互印证,极大地提高了数据的真实性、客观性。就我国而言,一方面要保证官方披露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避免在企业调查中出现数据误差;另一方面要增强数据的可验证性,运用区块链等新兴技术,采取独立第三方机构验证等措施,提高数据的可验证性。

三、体系化回应:强化营商环境的制度性变革

营商环境优化是推进新时代高质量发展与共同富裕的重要举措。营商环境评价结果反映的往往是问题的表象,我们需要透过现象看本质,发掘评价结果背后的深层次原因,这才是确立改革事项的参照物。更为关键的是,要总结“碎片式”的改革经验,化零为整,增强制度改革的整体性,使得“纸面之法”(de jure laws and regulations)与“行动之法”(de facto practical implementation)交互印证,避免“削足适履”。与此同时,结合世界银行新的评价体系明确我国营商环境的优化重点,关注“促进市场竞争”“劳动力”等新增指标以及原有指标的新变化,重视“动产担保物权效力的自动延伸”“降低相对人的信息获取成本”“避免担保权人虚假登记”等现实问题,构建中国特色营商环境评价体系。我国营商环境的制度性变革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展开。

第一,树立大局观,推进营商环境向国际化与区域均衡化发展。国际化与区域均衡化是营商环境评价发展的新方向,表现为各国和地区在营商环境评价方面不断向国际标准和规范靠拢,同时注重在本地区打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实现区域内的均衡发展。一方面,随着全球化的深入推进,各国的经济联系和合作越来越紧密,营商环境也逐渐趋于国际化。为了吸引外资和促进经济发展,我国需要不断改善自身的营商环境,逐步与国际标准和规范接轨。例如,通过签署贸易协定、遵守国际金融规则等方式,增强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另一方面,我国应更加注重营商环境优化的区域均衡化。中国特色的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应扩大数据收集范围,创新数据收集方法,采用企业调查的方式覆盖经济体内更多的区域,强调营商环境优化的区域均衡性。在中国特色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引领下,我国在建设国际一流营商环境的过程中,要充分发挥主要城市的示范引领作用,由点及面全面优化区域营商环境,进一步缩小区域营商环境差距,实现区域营商环境的均衡发展。只有不断改善营商环境,实现国际化和区域均衡化发展,才能更好地适应全球化发展趋势,促进经济持续、稳定发展。

第二,打造“生态圈”,建立营商环境协同优化机制。在营商环境优化过程中,我国需要树立营商环境建设“生态圈”观念,以企业为中心,将营商环境建设的各个方面纳入法治化轨道,推进法律服务一体化发展。首先,完善法律人才培养与流动机制,实施人才联合培养工程,依托东部地区优势资源,建设统一开放的法律人才服务市场,推进区域内法律人才的交流与合作。其次,建立信息共享与协作机制,探索数据互通与工作信息交流机制,建立以法律服务、贸易便利化为主的信息数据库和数据应用系统,促进政务等数据信息的横向流动,提高服务水平。再次,持续构建以实践为导向的法治智库,逐步形成智库深度协作网络,以交叉学科为纽带,结合基础研究与决策咨询,借助专家智慧“把脉问诊”,增强复杂问题、疑难纠纷解决的专业性、公正性与准确性。最后,形成“评价—反馈—改革”动态机制,科学地设计评价指标,充分发挥第三方评价机构的作用,建设可复制、可推广的本土化“最佳实践”样本案例库,为世界营商环境评价输出中国智慧。

第三,落实“强监督”,优化营商环境协同治理机制。当前,深化营商环境改革的重点之一是加强营商环境监督,“强监督”“治未病”,推动“软监督”变为“硬约束”。基于我国现有的营商环境评价机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强化营商环境监督。一是营商环境民主监督与专责监督协同开展。纪检监察机关围绕法治化营商环境的专责监督工作已卓有成效,但是专责监督部门单打独斗势必影响营商环境的监督效能,要建立健全党内监督和其他各类监督的协同机制,探索深化协同监督的有效路径。在营商环境国家监督体系中,作为人民政协三项职能之一的民主监督,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应在营商环境领域构建专责监督与民主监督协同的工作机制,抓住监督的关键环节,聚焦协同的重要方法。二是由营商环境事后监督向事前、事中监督转变。营商环境监督治理不能依赖问题出现之后的“集中整治”,应当向前延伸、向根发力,由事后清算向事前预防、事中治理转变。首先,保证评价主体的中立性,避免评价主体与被评价主体之间存在利益关联,保证营商环境评价的客观性;其次,严格把关第三方评价机构质量,组建专业素质过硬、独立性强的优质营商环境评价团队,保证营商环境评价的科学性;最后,提高营商环境评价的透明度,公开评价工作进展与结果,保证营商环境评价的可追溯性,避免因数据不透明导致的数据搜集过程本身的缺陷性。三是营商环境治理向权力监督深层次聚焦。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是优化营商环境的突出任务,政府的履职能力与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密切相关。要解构营商环境全过程的行政权力运行状态,有效监督、制约权力行使,敦促政府全面、正确履行职能。(作者:孙悦 范健,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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