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公开通报2个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来源: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更新时间:2025/1/2      浏览:

案例一:沈阳某化工有限公司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案(不予处罚案例)

案情简介:

2024年8月27日,辽宁省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移交线索对沈阳某化工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油漆生产车间处于生产状态,搅拌缸处于使用状态。该单位集气罩、活性炭吸附装置及引风机、排气筒等污染防治设施正常开启,但该单位装卸叉车进行临时油漆桶装卸作业时,油漆生产车间南北四个大门有三个全部敞开,导致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无组织排放。

查处情况: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该单位首次违法,违法行为发生时属于临时装卸车状态,污染治理设施安装齐全且正常运行,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后加强环保培训,整改态度积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及《沈阳市生态环境领域部分免罚事项适用条件细化清单(试行)》的相关规定,该单位符合免罚条件,故对该单位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案例启示: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坚持依法监管、过罚相当的原则,认真核实该单位污染防治设施安装、使用情况,同时考虑到该单位属于临时装卸车状态,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依据《沈阳市生态环境领域部分免罚事项适用条件细化清单(试行)》规定给予其免予处罚的机会,既符合法律的原则,也体现了执法的公正性,进一步激发了企业自觉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的积极性,使企业充分认识到环境污染管理的重要性,主动履行环保责任,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案例二:沈阳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案(不予处罚案例)

案情简介:

2024年7月1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移交线索对沈阳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于2023年8月7日取得排污许可证,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需每月开展燃气锅炉氮氧化物监测,但现场检查时该单位只提供了2024年2-7月份自行监测报告。经调查,该单位由于人员更换交接出现纰漏,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未开展该项目自行监测工作,2024年2月在自查过程中发现此问题,立即进行整改。

查处情况: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该单位系首次违法,通过自查发现问题后立即整改,已于2024年2月与三方公司签订合同,且该单位生产过程中不产生有毒有害物质,达标排放,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单位符合免罚条件,故对该单位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案例启示:

本案中,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轻微违法不予处罚的相关实质要件,从排放的污染物类型、监测结果是否达标、整改是否及时等方面精准把握,全面取证,依法实施不予处罚。同时,执法人员积极开展执法帮扶工作,督促企业重视污染物自行监测的工作,自觉主动履行自行监测义务,对自行监测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热门文章
联系方式

电话:010-67117727

邮箱:ccysjc@163.com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大地街1号院

邮编:100062